【#律师回应王鹤棣维权难在哪#:溯源难、举证难、成本与收益不匹配、损害不可逆】#造谣王鹤棣的博主或涉嫌犯罪# 9月16 日,王鹤棣工作室发布声明称,网络上有用户恶意伪造聊天记录,通过私域、社交平台大肆传播,刻意抹黑诋毁@王鹤棣_Dylan 。声明称,工作室已完成证据公证取证,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委托律师团队依法追究造谣、传谣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表示"绝不姑息、不予退让",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解,涉事博主随后发文向王鹤棣道歉。
针对发布王鹤棣事件相关内容当事人“先造谣后道歉”的行为应如何追究,以及此次事件中王鹤棣被造谣维权的难点,@钱江视频 记者采访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陈松涛律师。
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若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即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就王鹤棣此次事件而言,涉事博主自称内容来源于微信圈层内部扩散的不实隐私源头,自己仅系“跟风转发的二次传播者”,但这一身份并不影响对其传播行为的法律评价。追究造谣者刑事责任,首先需确认其发布内容是否属于凭空捏造或明知虚假仍予散布;其次需判断造谣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一旦达到上述点击、浏览或转发数量标准,即涉嫌诽谤罪。
至于造谣者事后发布道歉信,律师明确表示,这仅属于量刑情节,可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但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更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法律责任。换言之,“先造谣后道歉”并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王鹤棣工作室声明中“绝不姑息、不予退让”、不接受调解的态度,也与这一法律逻辑相契合。
针对涉事博主所称“内容来源于微信群、朋友圈”这一辩解,律师表示,微信群、朋友圈虽在功能上具有一定封闭性,但一旦相关信息被转发至微博等公开社交平台,其传播范围即发生质变,点击、浏览与转发数据均可累计计算。因此,即便最初源头出现在看似封闭的空间,只要不实信息实际进入公共传播领域并达到法定数量标准,仍可能被认定为“公然”诽谤,面临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不过律师也指出,此次事件中王鹤棣一方的维权难点有四点:一是溯源难,造谣者常使用匿名或虚拟身份,源头隐藏在层层转发之后,确定起诉对象需依赖平台数据调取;二是举证难,诽谤罪原则上属自诉案件,点击量、转发量、账号身份等关键证据由平台掌握,受害人自行取证能力有限;三是成本与收益不匹配,造谣者即便败诉,赔偿金额往往远低于其流量收益,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四是损害不可逆,谣言传播极快而诉讼周期较长,即便最终胜诉,名誉损害也已实际发生并持续扩大。戳更多#王鹤棣被造谣维权难度#>> http://t.cn/AXOXcB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