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微博也经常说「经济补偿金」,这个方便大家理解。但是实际上是「经济补偿」没有金,立案时候如果写经济补偿金在窗口也都会让你改过来。除此之外没有“经济赔偿金”这种规范说法。
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里的规范法律用语是“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早期规章的旧称,现在不算最规范,但实务里大量在用,不会当然影响实体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只有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废止)里大量用“经济补偿金”,这是后来大家口语/文书里沿用下来的来源
经济补偿:合法解除/终止,N
赔偿金:违法解除,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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