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
26-09-20 13:25 微博认证:微博解说视频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打假漫天要价,也不涉嫌敲诈勒索——否则我2000年就被抓了

最近又有人把消费者、打假人向经营者提出高额赔偿要求,直接等同于"敲诈勒索"。
这个问题我26年前就亲身经历过,而且不是经媒体检验,是经公安机关检验的。

一、津成事件:官司在法院,他们找我撤诉,先给钱后讨价还价

1999年6月16日,我派人在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见证下购买津成电线送检,总共几百元钱。7月15日检测报告认定所检电线全部不合格。我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同时12月3日西安市工商局对"西安津成"的检测结果同样是全部不合格。我据此起诉索赔,诉讼标的就是这几百元电线的赔偿。

在大连起诉之后,1999年12月1日,津成方面的人在北京华都饭店咖啡厅见我,挑明身份,说津成希望沟通,留下一个文件袋走了。打开是5万元现金。我打电话问什么意思,对方说是"大连官司的赔款",条件是撤诉、不再继续追查。

几百元的官司,对方送来5万元,而且这5万元我收下了。对方说是赔款,赔款我当然可以收,但是收下不等于答应撤诉和停止追查,赔多少、撤不撤诉,仍然得协商。

此后双方多次通电话。12月27日,津成方面又说当晚送10万元,最后没送,津成事后自己解释:此前已经报警,本想在交钱时把我抓走,因为有关部门没配合,钱没送成。2000年1月,津成把通话录音拿出来,说我"开价40万敲诈"。也就是说,津成拿着录音去北京报了案,结果没立成。此后26年,没有任何机关因津成一案以敲诈勒索找过我。

一个开价40万的谈判录音,交到公安机关手里好几个月(炒作后又好几次报案),没有变成刑事案件。这不是我说自己没罪,是有权机关当年就没有把它当犯罪处理。

以上不是我今天的回忆,是2000年1月14日《南方周末》同期调查报道白纸黑字的记载,记者寿蓓蓓,新浪至今存有全文。
当年我公开解释过,我判断这是圈套,将计就计,想在他们送钱时抓现行。退一步,就算按津成的说法把它当成真实谈判:官司在打,对方主动上门,对方先开5万,我不接受,双方讨价还价——这也只是民事行为。

有人会说:收了5万还要40万,这不是敲诈是什么?

反过来看就清楚了。我是原告,津成是被告,5万元是被告自己送上门、自己说的赔款。被告主动履行一部分赔偿,原告收下,这是最普通的民事关系。收下之后认为不够,继续主张,被告可以不同意,法院判。我收的是赔款,不是收了钱就替他掩盖不合格产品的承诺。几百元的案子对方主动付5万,这是对方对撤诉的估值,不是我对几百元电线的估值。和解金额从来不必等于诉讼标的,这是意思自治。真正想买撤诉的,是送钱的一方。

二、我手里没有任何可以要挟的筹码

敲诈勒索的"要挟",前提是手里攥着一件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事,拿它换钱。津成案里,我手里的每一样东西都已经出手,或者根本不归我管。

举报,不归我管。举报一经作出就进入行政程序,是否立案、查处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决定,举报人撤回也不能终止调查。不存在"你给钱我不举报"。

投诉,已经作废。投诉是请行政机关调解民事争议,我一起诉,法院受理了同一争议,工商部门依规定就不再处理投诉(当年的工商局现已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行规定同样如此:法院已受理同一消费争议的,投诉不予受理,举报照查不误)。投诉这个筹码在起诉那一刻已经清零,我想撤都没得撤。

曝光,已经发生。11月至12月全国至少9家媒体已经报道,《南方周末》12月3日已发表调查。不存在"给钱就不曝光"。
我唯一还能处分的,是撤诉。民事起诉当然可以撤,这是原告的权利。但撤诉不影响举报,不影响行政查处,不影响已经发出的报道。对方出5万、许10万、录音里谈40万,说的全是"撤诉、不再追查"。而"不再追查"这四个字我从来给不了:举报已经在行政机关手里,查不查不由我。

所以津成拿钱找我的时候,局面是:举报已举,投诉已废,官司已起,报道已登,我能给的只有一张撤诉申请,撤了也挡不住任何人查它。要挟的筹码一件都没有,敲诈勒索从哪里来?

倒要反过来问:几百元的案子,对方为什么肯出5万、10万、40万?

三、已经起诉的案子,和解是法律鼓励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把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列为第一种争议解决途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法院也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调解。已经起诉的案件庭外和解,是法律明文允许甚至鼓励的。

敲诈勒索罪的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索取财物。一个已经把争议交给法院的原告,手里唯一的"威胁"就是继续打官司,这是诉讼权利,不是恶害。被告嫌开价高,不接受,等判决就是了。把这叫敲诈,等于说被告可以先递信封买撤诉,再报案说原告要得太多。

四、"他不是消费者"不是挡箭牌

经营者报案时最爱说:他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索赔就是敲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多数条文使用的概念是"购买者",不是"消费者"。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购买、请求十倍赔偿的,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的,由经营者举证。

最高法的思路是限定支持的数量,不是否定索赔资格。连"明知"都不能剥夺索赔权,"是不是消费者"更不能倒过来变成犯罪构成要件。

再退一步,就算购买者确实不是消费者。A公司从B公司采购100万元产品发现质量问题,提出赔500万一次了结,B可以还到50万,也可以一分不赔让A去起诉,双方还可以基于诉讼成本、商誉、履约风险自愿谈成一个高于或低于法院可能判决的数。买卖合同纠纷依民法典本来就可以协商、调解、仲裁、起诉,不需要"消费者"身份。没人会说A公司开价500万是敲诈。
身份只决定民事上能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多少,从不决定刑事上是不是敲诈。把"不是消费者"说成"就是敲诈",是把民事抗辩偷换成刑事指控。

五、高额索赔在法院里天天发生

王健林2015年因公众号冒用其姓名、肖像起诉,索赔1000余万元。一审判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公证费1.5万元,终审调整为7万元。索赔1000万判几万,这叫民事裁判。

比亚迪、特斯拉、长城、东风日产等车企起诉汽车博主,索赔动辄100万、500万元,东风日产诉某汽车自媒体案一审判赔500万元。没有人因为开价高被刑事立案。

六、消费者开高价,同样是民事问题

黄静与华硕协商笔记本电脑争议时提出500万美元,华硕报案,黄静被羁押295天。结果是海淀检察院不起诉,相关材料明确区分了消费者以曝光方式索赔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认定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构成犯罪,黄静此后获国家赔偿29197.14元。

郭利与施恩公司曾达成40万元和解,企业人员再次主动联系,协商中郭利提出300万元,企业报警。郭利被判5年并服刑完毕。2017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津成、华硕、施恩,三起案件都是企业先来谈,谈崩了再报案。

七、和解的边界

和解不是花钱买平安,更不是买国家公权力。和解只能处分当事人自己有权处分的民事权益;民事赔偿谈妥,不当然消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处罚、公安机关是否追诉,不是消费者或购买者能处分的公权力,谁也无权承诺"给我钱,国家就不罚你";和解后当事人可以撤诉、撤回投诉,国家机关已掌握线索后是否继续查处,由其依法决定;在法律允许处分的范围内,和解金额由双方自由协商。

八、打假与敲诈勒索的底层逻辑

打假的逻辑是:叫停欺诈,再主张权利、依法取得收益。收益来自法律规定的赔偿、举报奖励,或者对方自愿达成和解约定赔偿,不需要、也不存在要挟。客观效果是促使监管部门执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服务的是社会。

敲诈勒索的逻辑主要有两种:一是没有权利基础,以施加恶害相要挟索取财物,性质接近抢劫;二是以放任违法为条件,收钱封口,实际是分赃。两种都危害社会。

真打假的行为特征很清楚:投诉、举报(投诉本身就是向行政机关举报),一般叫停在前,主张权利在后;投诉、起诉、向媒体反映都是法定权利,不是恶害;没有封口,没有分赃。

我这三十多年打假,最坚持的是第一时间投诉举报叫停欺诈,举报在先,不给自己留任何胁迫的机会。

九、一把尺子:敲诈勒索的两个要件

敲诈勒索,说白了就是以放弃胁迫为交换条件,非法索要财物。判断一件事是不是敲诈,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没有债权基础,也就是没有合法索要财物的理由。
第二,用让对方陷于恐惧的胁迫条件来交换。
基于债权基础,开价再高也只是民事争议。协商和解、投诉举报、申诉、仲裁、起诉、向媒体反映,全是法律给的维权方式,预告要用这些方式不是胁迫,是行权。黄静买华硕笔记本电脑发现问题,债权基础就有了,她以投诉、起诉、向媒体揭露为条件向华硕要500万美元,不是敲诈勒索,检察院不起诉、国家赔偿,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还要注意,能让人陷于恐惧的条件因人而异。蚂蚁对大象说"不交保护费见一次打一次",那不叫胁迫,那叫吹牛。

反过来,有债权基础也能变成敲诈。如超市抓到小偷,向小偷索赔是它的权利,就算漫天要价一人要100万也没关系,小偷同样可以就地还钱。但如果超市要的钱换的是不报警、停止扣人、不向亲友同事揭露——这时候钱的性质就和赔偿没有关系了,换的是放弃胁迫,涉嫌的正是敲诈勒索。

所以尺子不是"要了多少",是两条:有没有债权基础,钱换的是什么。

按这把尺子量津成案:我有债权基础,手里又没有任何能让对方恐惧的胁迫条件,两条一条都不沾。

法释〔2024〕9号第十五条也专门划了这条线:购买者以夹带、调包、造假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恶意制造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的假象再以投诉、起诉相要挟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移送公安机关。关键词是"恶意制造违法假象",这叫假打。发现真实违法后购买、检测、投诉、举报、起诉、索赔,是另一种事实关系。

所以判断职业打假是不是敲诈勒索,不能截取一段录音只问"他开价多少",而要先过两个要件,再把事实链摆全:有没有真实购买、真实违法事实?索赔人手里还有没有可以不做的事拿来交换?有没有虚构事实、恶意制造违法假象?所谓威胁,是预告依法投诉、起诉、曝光,还是没有权利基础的非法恶害?钱是民事和解款,还是以不举报为交换的封口费?

把这些查清楚,再谈刑法。

2000年津成先给我5万,我不接受,双方讨价还价,津成拿录音报案没报成,就把录音拿到媒体上说我敲诈。如果民事和解开价高就是敲诈勒索,那公安机关26年前就该抓我,黄静的500万美元、郭利的300万、王健林的1000余万、车企的500万,全都是犯罪。

民事纠纷,开价是你的权利,接受不接受是对方的权利,谈不拢由法院裁判。刑法不能替任何一方砍价。#职业打假##扫黑除恶,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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