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容易考的一些法律原则
1. 深石原则
控制股东/母公司因不当控制、资本不足等不公平行为对从属公司享有债权时,该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核心是矫正控制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外部债权人,破产、重整案例常考。
2. 法人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是原则,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仅个案、特定法律关系否定,不是永久消灭法人资格。
3. 外观主义原则(信赖外观)
以公示、表征外观作为判断标准,善意相对人信赖外观而实施法律行为,优先保护善意信赖;典型:商事登记、表见代理、善意取得;注意:不能滥用,要区分外观和真实意思。
5. 比例原则
行政措施要符合法定目的(合目的)、手段能够达成目的(适当)、多种手段里选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损害最小);行政处罚、强制、许可案件必写。
6. 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授益行为,相对人善意信赖并投入成本;事后行政机关要撤销/变更,一般不得随意收回,确需变更要补偿信赖利益。
7. 填平原则
违约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核心,使守约方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的状态,原则上不允许通过违约获利;搭配可预见性规则减损。
8.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行使超出正当边界,损害他人、公共利益的,不发生权利本应有的效果;诚实信用原则的子规则,民商事通用。
9.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有利被告除外)、禁止不确定刑。
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轻重和罪行大小、人身危险性匹配,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11. 一事不再理原则
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请求已经作出生效裁判,不得重复起诉;行政、民诉、刑诉表述略有差别。
12.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起诉、撤诉、变更请求、和解;法院裁判范围一般不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13. 不告不理原则
没有控诉(公诉/自诉),法院不得主动审理、定罪;审判范围受制于起诉范围。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