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李佳
26-09-21 19: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主观题每日一题# #决战法考# 第30题答案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属于违法行为,交管局扣留其机动车的行为,是对其财物实施了暂时性的控制,具有预防与制止的目的,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答案一:过程性行政行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扣分是一个过程性行政行为,并没有给当事人的权利带来必然影响,没有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不属于行政处罚。
答案二:扣分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交管局对其扣12分,暂扣驾照使其不得上路开车,达到必然减损权益的效果,具有惩戒性,符合行政处罚的概念。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本案当事人就罚款决定申请复议,该行为是由乙区交管局作出的,所以,复议被申请人为乙区交管局。
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6条:“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本案复议机关为区政府,是无权处理市交管局的文件的,所以,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5.复议机关区政府有权处理区交管局制定的文件,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具体而言,(1)处理程序。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区交管局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区交管局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区交管局当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配合。(2)处理结果。区政府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区交管局予以纠正。

【本题注意】:
1.关于扣分的法律性质,理论上有争议,所以两种观点都可以得分。
2.“谁行为,谁被告”,罚款决定作出者为区交管局,所以,被告应当为区交管局。被告不可能是市交管局的,你不可能依据谁的文件,就让谁作被告吧?我们把例子往极端里举,公安局依据全国人大法律罚款李佳500元,被告只能是公安局啊,你不可能依据谁的文件,就谁作被告啊,全国人大认识我李佳是谁吗,凭什么你拿人大当被告啊?这例子平时客观题考了无数次,怎么上了主观题还是错呢!
3.对抽象行政行为处理程序,诉讼为“不适用、提建议、告领导”,复议为“能管就管,不管再转”(也就是第56条)。“不管再转”的处理程序和结果法条说的较为粗糙,考生不需要画蛇添足的说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到底是谁,答题的时候,不知道的就抄法条,模糊一点就好。“能管就管”复议法规定的较为细腻,所以,答题容易遗漏,一定要写出来程序和后果才行。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