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6〕19号明日施行,对税务案件审理有何影响?
202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直面民刑交叉案件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如何认定涉刑合同效力、如何衔接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等。
对于税务领域而言,大量案件天然具有“行刑民”三重交叉属性:一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同时触发税务行政处理、刑事追诉和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民事赔偿纠纷;一笔被认定为逃税的收入,可能同时引发税务机关追缴、刑事立案和交易相对方的合同纠纷。
那么,这部司法解释将如何改变税务案件的审理格局?
1⃣️从“涉刑即停”到“分类处理”
过去,一些法院在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涉刑后,习惯性地裁定中止审理甚至驳回起诉,“以刑止民”成为常态。但《规定》明确了一个基本立场:区分“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分别适用“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 。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此类案件原则上适用“先刑后民”。而当事人基于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例如,开票方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追诉,但受票方可能并不知道发票系虚开,其与开票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是否也要一并搁置?按照《规定》的逻辑,只要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和基本事实与刑事案件不完全重合,就应当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2⃣️合同效力:涉刑不当然无效
《规定》明确了一个重要规则:涉刑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对于涉刑合同的效力和法律效果归属问题,《规定》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
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3⃣️程序衔接
税务案件中,一个让当事人极为头疼的问题是:一旦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相关民事纠纷就可能中止。有的当事人甚至利用这一点,故意制造“涉刑”假象来拖延民事诉讼。
《规定》对此作出了针对性回应。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以刑事受案回执为依据申请中止民事诉讼,法院经审查不符合中止条件的,不予支持;有关机关以涉刑为由要求移送案件的,法院应当实质审查,认为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当继续审理。
4⃣️税务案件的典型适用场景
结合税务实务,以下场景将直接受到《规定》影响:
场景一: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的民事纠纷
开票方因虚开被刑事追诉,受票方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货款或赔偿损失。按照新规,只要受票方未被认定为共犯,其与开票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
场景二:善意受票方的民事救济
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后,向开票方主张赔偿。此前,这类案件常因开票方涉刑而被搁置。《规定》施行后,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独立审理。
5⃣️小结
对于企业而言,《规定》的施行意味着:
第一,民事救济渠道更加畅通
如果你的交易相对方涉刑,你不必被动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主张权利,民事诉求基于的是与犯罪行为“关联但非同一”的事实,可以起诉。
第二,涉税合规的必要性
民事审理的独立推进,意味着涉税违法行为的民事后果将更快、更直接地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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