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与14岁女孩发生关系判3年#山东枣庄一名16岁少年与14岁半女孩网恋见面后发生关系,法院认定其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家属以“恋爱自愿”为由的申诉于2026年9月15日被枣庄中院驳回。本案被害人岩某案发时已满14周岁,不适用“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一律以强奸论”的绝对保护条款。 定罪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法院认为岩某对“被强奸的核心事实和情节过程”陈述前后基本一致,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案发及时报警,当日上午家人即找到两人并报警,法院据此排除诬告陷害可能。家属及辩护人主张双方系恋爱关系、属自愿行为,但法院未予采纳。证人证言双面性,有证人称双方系恋爱关系、前一晚有亲密行为且岩某未反抗;但法院认为这些不足以否定强行事实。被告人辩解存疑,常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发生关系,一审期间又推翻,法院评价其辩解不符合常理,可信度低。法律红线,恋爱关系不构成性行为的默示同意,每一次性行为都需重新确认对方意愿。 http://t.cn/AXO37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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