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李佳
26-09-23 08: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主观题每日一题# #决战法考# 第32题

张某为甲市丙区“青年创业园”的入驻小微企业负责人。2025年8月15日,张某向丙区人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该创业园2024年度所有入驻企业及负责人获得‘初创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的银行流水、个人身份证号及具体到账明细”(以下简称“明细”)。2025年9月1日,区人社局向张某送达《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内容为由于张某申请信息涉及主体众多,所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20日。

2025年9月5日,丙区人社局作出《答复》:“鉴于该项补贴涉及财政资金支出,虽然‘明细’中包含其他企业负责人的个人隐私(如身份证号、个人银行账号),但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体现公共利益,本局决定对上述明细予以全公开。”但由于张某公开内容数量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需收取信息处理费19203元。

该创业园的另一名企业主王某得知后,认为其身份证号和银行账号属于核心个人隐私,公开将导致其面临诈骗风险,且公共利益不应以牺牲特定自然人的隐私权为代价,同时认为区人社局直接公开其个人隐私属于程序违法行为。王某遂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不得公开其个人隐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区人社局未征求张某意见直接公开其个人隐私属于程序违法行为。法院还查明,张某个人隐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予以公开。

问题:
1.丙区人社局在作出决定前,在程序上应当履行哪些法定步骤?
2.王某是否具有就丙区人社局对张某作出的《答复》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张某就《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张某就收取信息处理费19203元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如果你是张某的律师,应当如何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区人社局公开张某个人隐私?
7.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