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法修改中体现的立法意义(内容均来自法案修改说明,可放心使用)】
1.完善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进入新时代,贯彻新发展理念,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社会深刻变化,对加快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深化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实践面临新的挑战。
(1)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定居,部分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现象突出,人际联系弱化,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热情降低,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自治难度增加。
(2)随着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更多资源向农村投入,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更加广泛、作用更加重要,但存在村务工作人才短缺、依法治理相对薄弱等短板。
(3)村民利益诉求日益多元,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要求更高;迫切需要加强村民委员会自身建设。
2.完善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
根据社会治理重心和资源向基层下沉的需要,强化各方面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
(1)明确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2)落实中央推进基层减负赋能的决策部署,规定基层政府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有关部门委托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3)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规划、设施、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居民委员会做好保障。
(4)强化驻社区单位在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参与社区治理服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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