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
26-09-23 21:11 微博认证:大河报官方微博

【#男子向父母借钱买房要求妻子同还#】#男子向父母借钱买房年利率高达36%# 老张、老李夫妇为儿子张先生在上海购买两套房产多次转款,儿子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最高达36%。事后,老夫妻起诉小夫妻,要求共同偿还457万余元及利息。两审法院均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儿媳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判决由儿子独自承担还款责任。张先生表示不认同判决,他要求改判夫妻共同偿还,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审查。#父母出资购房约定高息后诉小夫妻还钱#

一审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查明,张先生与陈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先后于2017年、2020年在上海徐汇区、长宁区购房。父母多次向张先生转款,陈女士也为购房先后向丈夫转款70万元、21万元。

判决书显示,张先生于2017年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194万元,年利率36%;2020年的借条载明借款160万元,年利率24%。2023年,他又出具一张81.4405万元的借条。

老李称,为帮儿子安家,她动用家中积蓄并向外借款;第二套房首付用了老家拆迁后的剩余资金。她还提到,儿媳所转的70万元实际来自出售婚房,该婚房系老李夫妇在儿子认识陈女士前就已在老家全款购买。对于高息,老李解释自己对外借钱成本较高。张先生则认为,利率稍高,父母的资产更有保障。老李说,如果小两口日子过得好,这些钱可以不还;如今她希望拿回借款,为晚年留些保障。记者致电陈女士,对方挂断电话,未接受采访。

老张、老李起诉主张,儿子、儿媳收入难以承担购房首付及按揭,他们为此提供借款,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457.6195万元及利息,利息已按LPR四倍计算,并非要求全额兑现借条上的高息。陈女士则提出,上海的房子是出售老家婚房后与公婆共同筹资购买,公婆出资既为儿子安家,也为自己居住,属于赠与。她从未向公婆借款,公婆转账时也未表示这些钱是借给夫妻二人的。她还称,家庭矛盾发生后,公婆撰写借条、丈夫签字,随后不断要求她补签,但她始终未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归还借款,不仅要证明已支付款项,还要证明双方就借贷达成一致。父母未能充分证明儿子出具借条时儿媳在场;结合后来反复要求补签等情况,法院认定陈女士对丈夫出具借条、约定高息并不知情。一审法院指出,子女向父母借款约定如此高的年利率,“明显不符合正常情理”。

对于张先生出具借条、承诺归还本息,一审法院认为这是他自行确认债务,除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外,应予确认,但效力不及于妻子。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本金457.6195万元及按四倍LPR分段计算的利息。

老张、老李上诉称,款项用于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徐州中院认为,为公婆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不能必然推导出夫妻与公婆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陈女士未签署借条,也未事后追认,卖房还款的谈话同样不足以证明其认可借贷关系。2025年3月10日,徐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先生在申诉材料中提出,夫妻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并非认定共同债务的唯一路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他要求改判夫妻共同偿还。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认为,民间借贷的成立须同时符合两个要件: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出借一方实际交付款项。本案从现有证据看,无法认定双方有共同借款的合意。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本案457万余元购房欠款属于远超家庭日常生活的大额债务,不能仅凭款项用于夫妻共有房屋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购房受益不等于借贷合意。”(来源:红星新闻、新余发布;编辑小小) http://t.cn/AXOD2Y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