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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24 09:47 微博认证: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重庆艾滋病告知配偶成法定义务#

目前来看,包括重庆在内,共有5地出台了相关规定。

2013年7月,广西;
2020年9月,凉山州;
2021年3月,云南;
2023年3月,广东;
2026年12月,重庆。

以上五地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均明确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应当将阳性结果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否则疾控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5地出台条例均同时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这与现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条款,几乎保持一致。

说起来,就当前的做法,我之前就有解释过。

我当时说,即便依据现有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生也有权向配偶告知艾滋病检测结果。

因为,虽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和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但这里的「公开」,至少也是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披露,告知患者配偶不在公开的行列内。

此外,《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14条也规定,“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等疾病时,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

这里都明确了医生有告知义务。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