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大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某县检察院起诉至某县法院,因大俊自愿认罪认罚,某县法院对大俊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经过审理,判处大俊拘役六个月。在上诉期即将届满前,大俊突然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自己血液酒精含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
问题:
(1)某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大俊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79/mg,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能不构成犯罪,某县法院应如何处理?
(2)某市中级法院二审时,若大俊要求撤回上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主观题第25题答案:
(1)答:
某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大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能不构成犯罪,这意味着大俊认罪认罚可能有错,本案不再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应及时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刑诉解释》第375条)
(2)答:
被告人大俊在某市中级法院二审时要求撤回上诉,此时已过上诉期限。某市中级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若认为某县法院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大俊撤回上诉。若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大俊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案件进行二审。
(法律依据:《刑诉解释》第3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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