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相当多的法学教授,在法学原则上可谓是自相矛盾,举一个例子:
在毒品问题上,死刑问题上,反复强调刑法谦抑性(刑法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当保持适度克制,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如民事、行政处罚)不足以保护社会利益时,才能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动用最严厉的刑罚)
而在性同意方面,又把刑法谦抑性抛之脑后。
在毒品、堕胎、卖淫、安乐死等领域不断强调国家刑罚权的边界,却在性自主领域出现了刑法扩张
那问题来了:你到底是否同意刑法谦抑性?
如果刑法理论也双重标准,你又怎么要求大众对于法律保持敬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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