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秋的世界
26-09-25 12:02 微博认证:微博新知博主

目前有很多律师也在抱怨关于性同意方面的问题。
他们抱怨非常有道理。

法学界反复讨论性同意,讨论这个意义何在?

在甚至没有解决证明标准、举证责任、主观故意、错误认识、虚假指控、既往关系、事后反悔与当时意愿的区分等问题的前提下,讨论这个意义何在?根本不具备任何的可操作性。

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一般来说,这类案子需要大量的判例积累,现在积累的是什么?同案不同判的判例吗?

在复杂的情感、财产、人际关系纠纷中,过度抽象化的“性同意”概念可能产生刑事化和诬告风险,这已经成为事实。澳门地区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内地女性诬告强奸案,如果拿到内地判又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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