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李佳
26-09-25 19: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主观题每日一题# #决战法考# 第34题答案

1.(1)第一,原行为的举证责任。县政府和市政府应当对不予公开的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并证明程序上征求了其他居民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第二,复议维持的举证责任。市政府应就作出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应当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也就是,原告李某需证明自己向行政机关申请过公开政府信息。
2.违法。第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本题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征求意见,而行政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是被告承担的,所以,未征求意见本身就已然构成程序违法。第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征地补偿情况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说明立法者已经就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进行了权衡,选择了保护公共利益,而本题刘某申请县政府却以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是不合法的。
3.由于《答复》违法,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诉的《关于刘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也就是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同时,法院还应撤销复议维持决定。
4.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如果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未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5.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征地补偿情况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对于应主动公开而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李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2条,法院应当告知刘某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之后,刘某对行政机关的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题注意】:
本题为新法题目。本题需要提示的就是举证责任,这种问法需要尽量的回答的全面,很容易忘掉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踩分点,同时由于题目里面经过复议,复议维持,就需要就原行为和复议决定的举证责任分别论述。判决里也很容易忽略复议维持的因素。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