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别人和借存单给别人一样吗?
或者说,钱和存单是一回事吗?存单就等于现金?
1998年11月15日,江苏省东台市三仓镇官苴村二组时任组长的沈干桂为了完成上级交待的筹款任务,向本组村民中关系特别友好的林绍文借了1万元存单,由村委会用存单向银行抵押贷款,当时口头约定借期半年并手写了借条一份。
1999年下半年,村委会未按约定归还存单,林绍文家属就向村组长沈干桂讨要,沈干桂口头承诺如果存单被抵冲产生损失,就按贷款利息计算,并在此后讨要期间补写到了借条上。
8年之后即2006年,林绍文向中央写信反映村委会欠钱不还引起重视,当年即偿还2000元,后续每年还几百元直至2015年7月,声称累计还清了本金。
2026年4月,林绍文向东台法院起诉村委会偿还本息约2万元。东台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立案审理。
村委会账册显示,林绍文的1万元存单系2000年11月1日从信用社支取,1年期本金10000元,利息180元,合计10180元,因而认为实际借款日是2000年11月1日。主审法官于俊认为此前存单一直在林绍文名下,未被银行冲抵,所以坚持利息起算从2000年11月1日起算。
林绍文认为,案涉条款“如果存单被冲抵,按贷款利息计算”,是双方对计息标准的约定,并非利息起算时间的附条件限制。
双方缔约本意是:一旦因村委会不能清偿银行贷款导致存单被银行扣划冲抵,则村委会应当自借出存单质押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息赔偿林绍文的资金占用损失;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期半年,半年到期村委会负有赎回存单、解除质押的义务。自1999年5月到期未赎回,存单持续被银行质押冻结,林绍文丧失存单支配权,损失已经发生,不应等到存单实际被冲扣才开始计算损失。
另外,林绍文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借用合同纠纷”更为确切,尽管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判例也把这类借存单抵押贷款的行为归纳为民间借贷,但前提是出借方针对银行存单本身的债权不再主张任何权利,视同双方把“借用合同”关系变更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比如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4)吉022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3)馆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灶民初字第0167号(借信用卡)民事判决都是以借用合同纠纷为案由。
最有代表性当属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2020)鲁06民终457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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