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在家看《明史》,读到河南推官汤开远的一段奏疏。他写道昌黎遇到兵乱,县令左应选组织百姓守住了城。事后,朝廷却因他办事中的小过失,拟按贪赃治罪。汤开远替他不平:城若丢了,朝廷得花多少钱才能收复?如今城守住了,反倒对守城时的花费锱铢必较。下次再有敌兵来,谁还敢拍板筹粮、募人、花钱?
汤开远说:“以任亦罪,不任亦罪,不任之罪犹轻,而任之罪更重也。”不做事沒有什么东西,而做事,要留下的账、签过的字、花过的钱太多了,如果可能在事后被一笔笔追究。那最稳妥的办法是什么?请示,等批复,再会商,拖到后面最好不做。
上面看事情办不成,觉得官员不担当,于是再查、再罚。下面看见抓了那么多人,更不敢担责。催得越急,手续做得越全,最后,人人都有公文交差,那件事却沒人做。[允悲]
贪官必须要查,失职也应当追究。但若侵吞钱粮与办事失误分不清,今天依规作出的决定,明天又能换一套标准追责,那可能真是沒人敢做事了。
又想起汉武帝时的廷尉杜周。有人责问他为何不按法律审案,只揣摩皇帝的意思。他反问:“三尺安出哉?”在他看来,前一位君主认可的写成律,后一位认可的又写成令,眼下的意思才最要紧。
所以法治非常重要啊,如果规则不能稳定,经常变化,严刑可以让人害怕,却很难让人敢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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