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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罗说郑刚限高,因此限制出境,这一说法存在法律偏差。限高与限制出境是两种独立措施,依据不同、后果不同,不能简单等同。
限制出境(边控)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及《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三)项,核心功能是防止被执行人出境逃避执行。
❶《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❷同时,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而限制消费(限高)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主要限制乘坐飞机、高铁软卧、星级酒店消费等行为。
两者关键区别在于:限高措施中“禁止乘坐飞机”的约束,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限制出境。法院可能只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但并未同时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1️⃣限制出境的法定解除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5 条,解除限制出境有三类法定条件:
❶应当解除: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
❷可以解除: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2️⃣善意文明执行原则下的临时解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7条第(3)款,限高(限制消费)的临时解除,不能直接作为单次出境的法律依据。
但该意见同时确立了比例原则——执行措施应与债权实现的需要相匹配,避免过度执行。
基于这一原则,部分法院在个案中,对于被执行人有紧急就医、近亲属丧葬等极窄人道主义事由,且能提供充分担保、承诺按期回国的情况下,会作出临时撤销边控信息的操作,即出境前撤销边控,回国后重新录入。
需要强调的是,临时解除属于极窄范围内的个案操作,并非常态化制度安排。且审批程序较为严格,通常需经执行法院院长批准,且各地法院裁量尺度存在差异。
故此,老罗“因限高所以限制出境”的说法在法律上不成立,两者是独立措施。即便被限制出境,在符合法定条件或存在极窄人道主义事由时,仍存在申请临时解除的法律空间,只是审批严格、个案差异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