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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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民政部门可依法对男孩实施临时监护】#13岁男孩被父母独留出租屋不上学##将男孩独留出租屋或构成监护违法##欠租家长带3娃搬走留12岁男孩独居#
近日,出租方马女士向南方+记者反映,其公司在珠海香洲区的水岸华都一套房租给一名租客,因租客长期拖欠租金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出租方通过诉讼,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租客腾退房屋、结清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可判决之后,前租客家长走了,却把孩子留在屋中,事态的走向出乎出租方意料。(详细报道>>http://t.cn/AXWta3NR)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曾江燕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生效判决已经明确出租方公司有权收回案涉房屋,出租方并不对屋内这名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

“男孩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即父母均在,当地社区、妇联等部门也因此并不具备监护资格,也成为难以介入本案、安置男孩的阻碍。”曾江燕律师提出,房屋内存在未成年人,并不是腾退判决无法强制执行的法定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迁出房屋可由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负有协作、建议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职责,不能将房屋腾退与未成年人安置问题一并停滞。

曾江燕律师表示,男孩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依法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即便父亲提供生活费、母亲偶尔探望,也不等于已经完整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很可能构成监护违法。如果查实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监护照料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以监护人本人同意为前提,民政部门可依法对男孩实施临时监护。相关单位也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人资格,即便监护资格被撤销,父母仍需要承担抚养费。

此外,男孩目前义务教育阶段无法正常入学,监护人不配合办理就学手续,已经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监护人开展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律师建议,案件理想处理路径应当是多方联动:先核实情况落实未成年人临时监护与生活安置,再完成房屋腾退交接;同步跟进复学事宜,对失职监护人开展训诫、家庭教育指导,必要时启动撤销监护资格相关程序。

“把13岁孩子持续置于失学、缺少实际照护的处境,是监护责任缺失,是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曾江燕说,案件需要兼顾生效判决执行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实现法理和情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