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新闻
26-09-28 11:04 微博认证:搜狐新闻官方微博

【供销社职工参与拐卖外籍妇女 自辩系“中间介绍人”且女方自愿生活】云南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妇女上诉案件,被告人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其五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原判。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的二审裁定书。

案件追溯至2017年10月。时为广南县某供销社55岁职工的韦某,得知有人带来一名外籍妇女欲出售,随即联系男子某甲,提议购买该女子作为老婆。2017年10月23日,韦某陪同某甲等人前往广南县黑支果乡侯某家中与外籍妇女某乙见面相看,期间,韦某参与交易议价,最终双方商定交易价格46600元。谈妥价格后,韦某、某甲和某乙一行人返回韦某位于南屏镇的家中,后续某甲将某乙带回自家生活,并分次付清全部钱款。

广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案后认定韦某构成拐卖妇女罪,结合其坦白情节,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一审宣判后,韦某不服判决,向文山州中院提起上诉。

韦某提出多项上诉理由,他对拐卖妇女的罪名和事实认定提出异议,称同案侯某、熊某未到案,案件主要依据被害人某乙的陈述定案;他主张某乙是自愿来中国寻找丈夫安家过好日子,在和某甲共同生活的八年里家庭和睦,且事前有人向他保证某乙持合法签证入境,还有父亲陪同来中国择偶,当时其父亲还出示过证件,自己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法院以此定罪并不合理。

韦某的指定辩护人也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系自愿留存生活,已组建稳定幸福家庭,本案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韦某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韦某属于初犯,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文山州中院受理上诉后,对于韦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核心意见,法院逐一作出评判:关于被害人是否自愿、是否合法入境一节,被害人陈述其系被拐卖入境,韦某所称被害人持合法证件入境、父亲陪同择偶的说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采信;本案以介绍婚姻为名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给他人,侵害妇女独立人格尊严,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即产生了社会危害性,虽然被拐卖后被害人某乙愿意继续留在收买家庭生活,不阻却拐卖妇女行为的违法性。

文山州中院审理认为,韦某以出卖为目的,以介绍婚姻为由,贩卖被害人某乙,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拐卖妇女罪对其定罪处罚。最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定:驳回韦某上诉,维持原判。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 http://t.cn/AXWtY7T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