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职工拐卖外籍妇女称其自愿#】#被拐妇女愿留买家仍构成拐卖罪# 云南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妇女上诉案件,被告人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其五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原判。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的二审裁定书。
案件追溯至2017年10月。时为广南县某供销社55岁职工的韦某,得知有人带来一名外籍妇女欲出售,随即联系男子某甲,提议其购买该女子作为老婆。2017年10月23日,韦某陪同某甲等人前往广南县黑支果乡侯某家中与外籍妇女某乙见面相看,其间,韦某参与交易议价,最终双方商定交易价格46600元。谈妥价格后,韦某、某甲和某乙一行人返回韦某位于南屏镇的家中,后续某甲将某乙带回自家生活,并分次付清全部钱款。
广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案后认定韦某构成拐卖妇女罪,结合其坦白情节,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一审宣判后,韦某不服判决,向文山州中院提起上诉。
韦某提出多项上诉理由,他主张某乙是自愿来中国寻找丈夫安家过好日子,在和某甲共同生活的八年里家庭和睦,且事前有人向他保证某乙持合法签证入境,还有父亲陪同来中国择偶,当时其父亲还出示过证件,自己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法院以此定罪并不合理。
韦某同时提出,他自认只是中间介绍人,不属于主犯,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后认为,全案证据相互印证,韦某主动寻找买家、商谈交易价格,组织人员相看被害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法院指出,本案以介绍婚姻为名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给他人,侵害妇女独立人格尊严,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即产生了社会危害性,虽然被拐卖后被害人某乙愿意继续留在收买家庭生活,不阻却拐卖妇女行为的违法性。
最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定:驳回韦某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澎湃新闻;编辑:小溪) http://t.cn/AXWt8h9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