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瞳[超话]#
mj你丫别想着发句话就没你事了,见面会出问题了照样可以追你责任
1. 《民法典》第465条(合同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粉丝购票,合同相对方是主办方,艺人个人通常不是合同当事人,粉丝不能直接依据合同向艺人索赔。
2. 《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见面会取消、变更或内容不符,主办方构成违约,粉丝可据此主张退票及赔偿。
3. 《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办方和场地方对见面会现场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单方面发布免责声明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其内容无效。艺人公司单方发布的免责声明,正属于该条文规范的“声明”范畴。
5. 违反《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定
此类单方声明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6. 特别针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意味着,如果见面会中发生踩踏、安保不力导致粉丝受伤等事件,公司不能凭借一纸声明来推卸其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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