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 财政部公告,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省级财政部门与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总行、民营银行总行和外资银行境内总部对接建立“省对省”工作机制,缩短工作链条,高效开展贴息资金预拨、审核、结算、清算等各项工作。经办银行无省级分支机构的,由总部与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对接。 经办银行省行于政策出台后首月及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当年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政策出台后第2个月及每年2月底前,汇总经办银行省行贴息资金申请并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地方贴息资金保障。结合政策实施情况,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结算贴息资金。贴息期满后,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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