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百乐
26-09-29 19:18 微博认证: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知乎高赞要求处罚那英#

从法律上来讲,那英在演唱会上加唱到底违规么?

1、从情理和法律上来讲,都不违规。法律并不是处处跟情理对着干的“众人皆醉我独醒”的扫兴者。

2、到底违不违规,当然主要关注焦点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关于营业性演出需要事先对“节目”进行申报审批否则承担责任的规定。

3、一个就事论事的争议焦点是:这两条到底是一种刚性的“只要违反就追责”的条款,还是有执法者的执法灵活性在里面?

4、在今天成都出这件事的处理意见之前,很多朋友认为,上述规定是刚性的。因为很简单,里面没有类似于“可以”“酌情”这样的表述。

5、如果真是这么处理,那显然是令人失望的。因为从法理上来说,报备本身是为了防止出现真正的违法、违规后果(比如唱了违法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歌曲),而不是直接把“不经报备就演唱”直接作为违法来处理。

6、当然,今天成都的这个处理意见是有非常高的法理智慧的,因为它着眼于“什么才算一个‘节目’”这个教义学问题,所以处理结果既有温度,也没有推翻原有的法律逻辑。

7、这其实并不罕有。陈奕迅前两年FnD巡回演唱会上,大家特别期盼的一个环节就是talking,里面可以点歌。但Eason每次都特别顽皮地说,只能唱几句哈,因为唱多了就该违反报备规定了。台上台下其乐融融。

8、顺便说一句,假如不从节目的定义出发,这次事件还有其它的合规论辩途径么?

9、途径还是有的。因为从《演出管理条例》的上位法来看,《行政处罚法》仍然有“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

10、行政法和刑法大同小异,都是公权力对私权的一种规制,所以无论如何,都多多少少有谦抑性、比例性的原则,不违法或者违法不严重的,能不用公权力介入就不用介入。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今天这样一个怀念逝者的时刻,尤其如此。

11、但某些媒体的“举报式报道”确实其心可诛。看热闹不嫌事大,其实一定程度上也把公权力架到火上烤了:“看看你这次怎么处理?如果放行了,上次和下次的红线又该怎么划?”好在这次的处理结果有了一个既合法理又合人心的终章,但假如没有这条路径呢?如果真的处罚了涉事主体,这到底算是一种机械教条的法律实证主义的胜利?打着第四权力旗号的流量狂欢?还是又一次令人失望的无理取闹呢?

#百乐有说法#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