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每日一题# #决战法考# 第40题
佳恩公司因涉嫌虚报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某市税务局(位于甲区)作出了《处理决定书》,决定收缴佳恩公司结存的发票,并决定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后作出追缴佳恩公司偷逃税款12443元的决定。随后,市税务局发现佳恩公司已搬迁至本市乙区经营。为了确保调查顺利进行,市税务局委托乙区税务局协助追缴税款。乙区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认为佳恩公司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的迹象,乙区税务局扣押了该公司经营用电脑,佳恩公司对于扣押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法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38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88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
1.请分析《处理决定书》中两个行为的法律性质。
2.某市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设定《处理决定书》中该类型的行政行为?
3.如何确定本案被告?
4.本案可否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5.市税务局是否有权直接强制执行?程序如何?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