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对某些法学家们有意见,因为他们说的话都不是人话,原以为他们学贯中西、知识渊博、满嘴人权法治,必有高见。
结果他们的“高见”,要么就替罪犯开脱,要么给烂人洗地,要么搞性别议题、男女对立……有时候你会恍惚,他们和我们普通人好像不是活在同一个地球上,他们关注的也仿佛不是人类的事情。
在他们心目中,法律是为谁服务的,这是一个问题。
某些骑墙装糊涂和稀泥的高手说——不要针对“法学”和“法学家”,“法学就该超越意识形态”,“法学就该凌驾于普通人的认知”……简直是奇谈怪论,任何一家学说,可以脱离意识形态吗?任何一家社会科学,可以抛开普罗大众不谈,建立属于少数人的“空中楼阁”吗?可以说,这种“法学要超越意识形态”的说法,就是极反动的意识形态表达;这种“法学要凌驾于普通人之上”的表达,就是极为反人类的表达。
前不久,和两位法学出身的朋友聊天。
我们正在慨叹英美法律就是为了建立阶层隔离、信息茧房,所以故意把法律文件搞得晦涩难懂,发明各种七绕八绕的术语,从而垄断对法律的解释权。
我那位优秀的法学朋友叹了口气说,一样的,他说他刚刚进入法学院读书的时候,他的老师第一课就告诉同学们,从此以后,要彻底忘记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和交流语言,从此要说“法言法语”。
他说我们这边的很多法学家们,其实就希望我们的法律体系也能像欧美一样,把这些东西搞得复杂无比玄之又玄,让普通人两眼一抹黑,想要读懂就要付出极大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想要入这个门,就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让他们的“法”成为全社会最神圣的准则,而只有他们,才有对“法”的解释权。
我们这边很多法律人士,其实对西方的律师们羡慕无比,因为在欧美,律师是真正的人上人,垄断了对法的解释和应用,社会的一切私人或者是公共纠纷,其实都要交给律师去处理,律师可以左右公众对一切社会共识的判断,律师也可以让任何事件的价值判断最终导向他们想要的方向……欧美律师不是为人民服务的,而是为资本、权贵、本质上是自己超然而无法替代的的特权服务的。
除了维护资本和权贵的利益之外,他们为什么要在一些影响力极大的恶性案件中坚定地为罪犯辩护?为什么要在一些奇葩案件中坚定地为那些破坏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极少数群体站台?甚至不惜用权威的力量去霸凌迫害受欺负的无辜的大多数?
并不是他们天生变态,甚至和他们的立场无关,他们就是要在这类事件中展现自己的权力和威严,故意挑衅并且打压普罗大众,禁止大多数人去挑衅自己的权威、禁止大多数人去质疑自己的决定!他们要打造的是——“律师神圣不可侵犯”。
他们最终意思是:“泥腿子,也配谈法”?
如此看来,他们追求的不是法律为人民服务,而是法律至高无上,他们不是想要成为法律工作者,而是想要成为“宗教神职人员”。
当年罗老师还算正常的时候,不小心说出过一句,叫做“不要学法学的失去了人性”。
是的,所谓“法言法语”,所谓“法学共识”,最终就是要让法学从业者失去“人性”,失去与普罗大众共情的能力,成为高高在上的“法学家”。
这就和古代部落社会的“巫师”、“萨满”一样,他们胡言乱语念经念咒,说着大家都听不懂的话,说着大家都无法理解的神言鬼语奇谈怪论,制作神秘感,他们发明的咒语、编造的鬼画符、搞出来的迷信仪式……都是为了制造沟通理解门槛,让自身成为超然于大众的“神族阶层”,并且垄断对“天意”、“神谕”的解释权。
不光如此,巫师们还要对抗世俗政权,试图神权凌驾于世俗治理权之上……他们经常复读“权大还是法大”,意思是其实是“神权大还是世俗权力大”。
不少“法学家”们追求的也是这个,所以,他们总是和普罗大众对着干,他们总是发表逆天言论、违背公序良俗、对无辜者老实人骑脸羞辱……也可以理解了,他们追求的不是当律师,而是当“巫师”和“神官”。
那么,他们的历史归宿应该是什么? http://t.cn/AXWpL3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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