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大俊系某县公安局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某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涉嫌受贿罪,被某县监委会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起诉,大俊认罪认罚;某县监委会调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大俊拒不认罪,表示自己只是帮朋友办事,没有收钱。
问题:
(1)大俊一人犯数罪,本案应如何确定审查起诉的管辖?
(2)若本案由某市检察院并案审查起诉,是否需要安排大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什么?
主观题第32题答案:
(1)答:
犯罪嫌疑人大俊一人犯数罪,涉嫌刑讯逼供罪与受贿罪。鉴于刑讯逼供罪由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则受贿罪也应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换言之,某县检察院应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对大俊案件并案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高检规则》第328条)
(2)答:
需要视情况决定。
犯罪嫌疑人大俊涉嫌刑讯逼供罪与受贿罪,大俊对刑讯逼供罪认罪认罚,但大俊在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对受贿罪拒不认罪。此时,案件由某市检察院并案审查起诉,某市检察院应当对大俊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若大俊对受贿罪认罪认罚,某市检察院可以安排大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若大俊对受贿罪仍拒不认罪,对大俊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某市检察院无需安排大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依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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