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宁刑诉
26-10-03 09: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33.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另案处理)为杭州腾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参展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ACH外汇交易平台,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9亿余元。2016年年底,朱某找到好朋友雷某、李某(瑞某公司负责人),应朱某要求,雷某、李某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至案发时,涉案资金被朱某通过各种途径几乎挥霍殆尽。侦查机关对雷某、李某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雷某、李某洗钱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雷某、李某表示认罪,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过征得雷某、李某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199名集资参与人对雷某、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人赔偿参与转移的资金共计9643万元。

问题:
(1)法院可否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什么?
(2)199名集资参与人可否对雷某、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
答题要求:
1.答案不需要写法规名称及法条序号。
2.每小问答题字数控制约200字左右。
3.重点是法律根据与案情的结合写作。
#决战法考# #法考# #2026左宁刑诉主观题每日一题##左宁刑诉[超话]#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