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另案处理)为杭州腾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参展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ACH外汇交易平台,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9亿余元。2016年年底,朱某找到好朋友雷某、李某(瑞某公司负责人),应朱某要求,雷某、李某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至案发时,涉案资金被朱某通过各种途径几乎挥霍殆尽。侦查机关对雷某、李某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雷某、李某洗钱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雷某、李某表示认罪,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过征得雷某、李某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199名集资参与人对雷某、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人赔偿参与转移的资金共计9643万元。
问题:
(1)法院可否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什么?
(2)199名集资参与人可否对雷某、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
主观题第33题答案:
(1)答: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中,被告人雷某、李某涉嫌洗钱,最严重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需中级法院审理。加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雷某、李某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214条)
(2)答:
不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方面,199名集资参与人是朱某非法集资案的被害人。但朱某被另案处理,雷某、李某涉嫌洗钱罪,是朱某非法集资的下游犯罪,199名集资参与人并非本案的被害人,无权对雷某、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一方面,退一步讲,即使199名集资参与人是雷某、李某洗钱案的被害人,但这些集资参与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不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的方式获得弥补。
(法律依据:《刑诉解释》第175条,第1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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