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me2day
26-10-07 10:32 微博认证:娱评人

【heraldcorp】警方经过一年多的调查,最终认定歌手权志龙及YG娱乐总制作人杨贤硕涉嫌违反著作权法一案不存在犯罪嫌疑,并决定不移送检方。

7日,据本社取材结果,首尔麻浦警察署在调查以涉嫌擅自复制音源为由被举报的权志龙、杨贤硕总制作人等相关人员后,于今年4月7日以"无嫌疑"为由作出不移送检方处理。

事件始于作曲家A某于2024年11月向警方提交控告。A某指控权志龙等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并使用了其创作的歌曲。

A某提出异议的歌曲为其参与作曲、编曲的。该曲收录于2001年发行的嘻哈合辑《2001大韩民国HipHop Flex》中,当时年仅13岁的权志龙作为该专辑最年轻成员参与其中。

A某主张,该歌曲未经本人同意,被用于权志龙于2009年举行的个人演唱会,并在次年发行的演唱会实况专辑《Shine a Light》中,以<我十三岁>这一不同曲名收录。此外,A某方面还指出,在更改歌曲名称的过程中,其作为作曲、编曲者的姓名也未被标注。

事实上,该专辑中收录了一首名为<我十三岁+Storm+帅绅士+G-Dragon>的组曲。其中包含两首原曲名称均为的歌曲,A某创作的歌曲被标注为<我十三岁>,而YG旗下制作人PERRY于2001年发表的另一首同名歌曲则标注为。

对此,YG娱乐方面表示,歌曲更名并非出于擅自复制音源的目的。当时权志龙在2009年个人演唱会上同时演唱了两首同名歌曲,为了便于区分,才将A某创作的根据歌曲开头的歌词改名为<我十三岁>。

警方受理控告后,对部分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于去年两度对位于首尔麻浦区的YG娱乐总部等地实施搜查。

随着调查时间不断延长,A某也曾对警方的调查方式提出质疑。去年11月,A某向韩国国民申闻鼓提出民愿,认为警方可能因顾虑大型娱乐公司及知名艺人,导致案件调查进度迟缓。

不过,据悉警方最终认为,很难认定权志龙及杨贤硕等人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因此以"无嫌疑"作出不移送检方处理的决定。

发布于 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