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应女子切换支付被污蔑逃单#:侵犯消费者肖像权和名誉权,商家无权公开监控“示众”】#女子换支付方式被商家污蔑逃单# 据封面新闻,桂林一女子近日在牛肉丸店消费,因微信余额不足切换支付宝付款42元后离店。店家听到微信取消付款提示,误以为顾客逃单,在群内发布监控视频,公开当事人画面。李女士发现后,在群里澄清已付款,商家回复“搞了半天搞了一场乌龙”“很抱歉”。李女士认为道歉不诚恳,商家还让她不要到店里消费。她要求对方朋友圈道歉置顶15天,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已收集证据准备起诉。对此,@钱江视频 记者采访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张建齐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解读。
律师表示,商家在微信群内发布未打码监控视频并配文“逃单”,侵犯了李女士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即便确实存在逃单行为,店家也不能以公布个人头像的方式在微信群公开,以此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这属于个人情绪的发泄,以侵权方式来“维权”,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双方权利处分的对象不对等,财产权与人格权不能划等号。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律师指出,李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是对的,但是否支持1000元需综合认定,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是否恶劣、影响范围大小、后果是否严重等综合认定。
律师还指出,侵犯人格权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赔礼道歉的方式要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情况具体确定,二者应相适应、相匹配。
此外,商家要求消费者不要到店里消费,构成对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公平消费权利和平等权。戳更多#女子回应被误会逃单遭辱骂已报警#>> http://t.cn/AXlLjLF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