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明确8类禁止开发财险产品##财险公司不得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
10月9日,据金融监管总局网站: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及《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同时废止。
规定共8章41条,包括总则、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主险条款费率要求、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管理要求、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监督管理及附则。
规定明确,财险公司是条款费率开发主体,对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开发保险产品应坚持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风险定价五项原则。
财险公司不得开发八类产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约定的保险事故必然发生或必然不发生;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涨价、恶意炒作为目的;承诺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原理或公序良俗的。
规定要求,主险名称应符合“财险公司名称或简称+(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特殊类型说明)”格式;附加险应对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进行扩展、限制或调整,原则上不得开发与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修正主险错误、条款框架要素完备应开发为主险、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等附加险。
财险公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部门履行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和问责机制。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5%以上的在售产品,应至少每年评估一次保费充足性;每年开展条款费率清理,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非行业示范条款及时验证修订或清理注销。财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首席合规官对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