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宁刑诉
26-10-11 18: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41.大俊因涉嫌故意杀害妻子大漂亮被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大俊万念俱灰,放弃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案件报某省高级法院复核,后由某省高级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指控大俊杀人所使用的菜刀刀把上没有大俊指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将案件发回某市中级法院重审。某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审理,判处大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大俊发现本案似乎有转机,便提出上诉,某省高级法院经过二审发现,某市中级法院仍然没有查清刀把上的指纹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便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市中级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重审,发现指纹问题无法查清,遂改判大俊无罪。
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某市中级法院重审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四十一题答案:
1.答: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合法。
根据《刑诉解释》第42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被告人大俊死刑案件,认为刀把上没有大俊指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了方便取证、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将案件发回第一审的某市中级法院重审。
(法律依据:《刑诉解释》第429条,第430条)

2.答:
某省高级法院的做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被告人大俊死刑,根据案件情况发回某市中级法院重审。第一审的某市中级法院判决大俊死刑缓期执行后,大俊上诉,某省高级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注意诉讼效率,避免案件反复发回,某省高级法院应坚持疑罪从无,从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直接改判大俊无罪,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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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