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派律师施鲍中
26-10-12 12:04 微博认证:安徽文派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关于停止使用要素式文本的建议#
202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通知》(法〔2025〕82号,以下称《通知》),并自2025年7月14日起全面推广应用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简称“要素式文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说法:对于老百姓而言,多数都是第一次“打官司”,往往不知道该如何书写起诉状。人民法院提供要素式、可勾选的规范化起诉状、答辩状,更便于当事人直接根据提示填写。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当事人可以直接根据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逐项填写合同签订情况、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有没有签订担保合同等,在逐项填写事实和理由后,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示范文本的提示知道应当提交哪些证据,即便在没有专业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也能完成起诉状书写工作。这些内容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常见的争议问题,把起诉状填好了,案件基本事实也就说清楚了。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
  存在的问题:
一、要素式文本流于形式,致使某些案件出现“两状并存”的尴尬局面。
实际上,在《通知》正是发布之前,也就是从2024年3月4日《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法〔2024〕46号)发布之后,就已经在很多法院出现,无论立案还是审判环节,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会通常以“上面要求”为由,将已经准备好的要素式文本交由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签字,而其他内容均为空白,无须填涂。至于签字的用途,无非是为了层报上级,以得出《通知》上面认为“一年多来,经过积极宣传推广和引导,广大律师、当事人通过实际使用对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在便利群众诉讼、有利先行调解和促进审判提质增效等方面的作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同”的效果。其实不然,并由此产生传统起诉状文本和要素式起诉状文本同时入卷的现象,且自2025年7月14日全面推广应用要素式文本之后,受制于《通知》的要求,“两状并存”的尴尬局面有过之而无不及,个中缘由不言自明。
二、要素式文本过于格式化,总会让普通当事人无所适从。
按照媒体提供的“从司法实践看,自然人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多数没有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初步统计,2024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中,自然人未请律师代理自行提起诉讼的有888万件,占比达到78%”的信息,毋庸置疑之所以会有如此高的自然人未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比例,无非与诉讼成本或经济有关。现实生活中,撇开个别手写起诉状的当事人不说,在自行提起诉讼的自然人中,甚至舍不得多出一张纸费用的亦大有人在。姑且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传统起诉状通常不会超过两页A4纸,而要素式文本少则亦需四、五页A4纸才可以完成。而且,综观要素式文本还可见,不仅格式内容冗长繁杂,非法律专业的自然人很难甄别之余,其中大多内容与普通当事人诉求事实相关的亦微乎其微。况且,在诉讼实务上,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及事实与理由涉及的相关证据等材料,尚需要起诉立案之后,经过不断地和系统地分析、梳理甚至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方能获得。更何况,相对于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达五百余之民事案由来说,若所有纠纷都分门别类去细化为要素式文本,足以让从事法律专业的律师也会眼花缭乱,更不要说普通当事人只能是雾里看花了。如此一来,还会让更多的当事人误认为,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委托律师代理才行!
三、要素式文本成为某些法院立案必须要件,造成新的“立案难”。
虽然,《通知》在全面推广应用要素式文本的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意愿,坚决防止违规以强制应用示范文本为由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不立,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对有案不立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但是,仍然会有部分地方的个别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提交的传统起诉状后,始终以“上面要求”和“考核需要”等为由,要求另行制作并提交要素式起诉状文本,甚至不达目的不罢休。从而,变相地让立案登记制再次回归立案审查制,使部分当事人诉权或多或少受到影响。
为此,建议:
一、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据此可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起诉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即便口头起诉亦可。因此,避免过于形式主义,让司法注重“以事实为根据”的实质内涵,践行“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应当停止使用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以确实、充分、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在未全面停止使用要素式文本之前,应当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对于违背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意愿,以强制应用示范文本为由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不立的,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同时,可以采取公开通报的方式,坚决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作者系民革党员、安徽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http://t.cn/A6S9Zvv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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