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凌羊
26-10-13 14:06 微博认证:读物博主

我有个问题啊,王星回国后还得偿还其在缅北被胁迫借下的网贷.....

可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如果是被胁迫着签署的(包括借贷合同),合同可以被认定无效。

那么,这类被胁迫着欠下网贷的人,是否可以不还或者只偿还一半本金?

理论上这是可以操作的,但现实层面确实存在举证障碍。

在缅北园区,手机被没收、人身被控制,受害人很难留下正在被胁迫的直接证据。

王星案中,律师也指出难点在于“必须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刷脸时处于被控制状态”。王星回国后向平台申诉,平台以“认证信息属实”为由拒绝撤销。

平台的逻辑是:人脸识别是你本人的,合同就是你签的,至于你当时是否自愿,平台没有义务审查。

如果王星去打官司,那官司流程都得好几年。而催收和征信系统不会等你官司打完,所以,王星最终选择“算了”,分期偿还。

连王星这样被全国瞩目的受害者遇到这种事情都只能“算了”,其他人就更难了。

可这样做,网贷平台是不是过得太轻松、太躺赚了?能不能只要能提供被公安机关解救的相关证明,网贷平台就自动减免利息或是只要求人家偿还一半本金?

这个事情我准备写提案呼吁一下,但个人呼吁的力量太有限了。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