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6-10-13 19:22 微博认证:《人民法院报》微博

#各地生态环境法典适用案件一览#【提醒!野外碰到这种“金毛狗”,千万别随便带走】金毛狗蕨,根茎覆着一层金黄色绒毛,形态酷似伏地的金毛犬,是花卉市场上颇受欢迎的观赏蕨类。收购、出售这一看似常见的观赏植物,为何也会触犯法律红线?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四川成都法院审理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叶某、朱某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在成都市三圣花市巡回审判并当庭宣判。锦江区人民法院将法庭搬至花卉交易市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园城市局、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三圣花市经营户、现场消费者及群众五十余人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朱某强在明知野生金毛狗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出售大量金毛狗蕨。至案发时,公安机关查获扣押67株野生金毛狗蕨,并寄养于成都市植物园,产生养护费用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涉案植物均为金毛狗科、金毛狗属、金毛狗,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根据专家意见,案涉另外已销售或毁坏的400余株野生金毛狗蕨生态价值计算为两万余元。

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朱某强明知金毛狗蕨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仍予以出售、收购10株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于情节严重。但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愿意承担生态赔偿费用,具有明显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二人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叶某、朱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法承担养护费用及生态环境赔偿费用,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通过成都市级媒体公开道歉。扣押在案的67株金毛狗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并继续养殖于成都市植物园。

法官提醒

一、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将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行为,包括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株以上。

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朱某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记者:莫小雪 通讯员:康阳 刘俊佚|摄影:李悦豪 陈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