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
26-10-15 16:09 微博认证:新晚报官方微博

#确诊胃癌不到一个月33岁销冠突遭辞退#【#医疗期内辞退不是绩效问题是违法问题#】员工患癌一个月后,竟然被公司辞退。据钱江晚报,今年1月,广州的李宇(化名)通过三轮面试后,任观远数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大客户销售。入职后,他提前完成新人培训考核。5月20日,他因持续腹胀就医,被确诊为胃癌晚期,剩余生存期仅10个月左右。他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备病情并请假,公司批了15天病假。然而,6月16日,尚在医疗期内的李宇收到公司通过微信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试用期绩效不达标为由将其辞退。此时,距他确诊不到一个月。

仲裁庭上,公司提交的核心证据是绩效评估表,显示李宇绩效得分5.59分,低于6分的转正基线。可公司是在考核周期尚未届满、距试用期结束还有近一个月时,就提前启动考核,做出不合格结论。所有负面评价都指向他确诊休病假之后。9月11日,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观远数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共计约11万元。

令人意外的是,裁决做出后,公司拒绝执行并提起诉讼,称李宇产出不达标,强调在知晓他生病之前就觉得他不合适,仅愿意提供两三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助,认为11万元赔偿金额过高,直言员工重病不是公司需要考虑的范畴。

《劳动合同法》第21条、第39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劳动者患病享有法定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常识,也是底线。

企业当然可以对绩效提要求,但绩效管理必须发生在规则之内、程序之中,而不是等员工倒下了,再翻出考勤和指标来做裁决。这种“事后推倒”的做法,实在说不过去。李宇说,11万元赔偿是他的救命钱。目前案件已进入一审阶段。对企业,起诉是权利;对李宇,时间是生命。一个企业不只看它如何对待强者,更要看它如何保护最需要规则托底的人。别让程序在个别案件里成了拖延的借口,也别让一个重病者在生命最后的日子里,把力气全耗在本不该发生的官司上。(火火) http://t.cn/AXlOzvx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