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孩子学街舞、参加舞社选拔、签约韩娱公司”这件事,债权人很难直接认定是父母恶意转移资产。
本案债务主体是两家公司(300多万执行案),不是父母个人债务;目前股东本人还没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母亲虽然是法人,但公司债务≠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
债权人想要证明财产转移,要分两条主线:
1)主线A:先突破公司面纱,把公司债务追加到股东/法人个人(必须先完成这一步,才有资格谈父母个人资产转移)
2)主线B:再举证,父母(个人)在负债之后,把个人资金转移给盛艾敬用于培训、参赛、签约相关支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一、主线A:债权人第一步:追加股东/法人为被执行人(公司债务,目前还没追加成功)
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公司欠债,股东个人不用还。债权人要追加股东,需要证明下面任一情形(拿到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验资、流水):
1. 股东认缴出资到期,未实缴出资;
2. 股东抽逃出资:出资打进公司账户,短期内又转回股东个人账户;
3. 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
4. 股东/法人无偿转移公司资产、低价处置公司财产,掏空公司,损害债权人债权。
关键点:只有成功追加股东/法人作为被执行人,这笔债务才变成父母个人债务;在此之前,债权人很难去主张父母个人资金向子女转移。
这是本案最大门槛。
二、主线B:追加成功后,债权人举证【父母个人向盛艾敬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538、539)
债权人必须一次性证明全部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1:负债时间点,要比对资金支出时间
• 母亲24.10限高(后来取消);父亲25.9失信。
• 学舞是债务发生前多年(8岁起)就持续上大课,单价五六十。
👉 债权人很难主张:债务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常规培训,属于欠债之后恶意转移财产。
债权人突破口只能放在:24.10之后、25.9之后,新增的大额支出(赛事大额报名费、海外选拔、签约相关费用)。早年常规年卡大课,基本无法撤销。
但是盛艾敬去美国参赛是团体参赛,没有高额参赛费;个人仅承担机票,酒店大概率不用自费,也就是说不存在大额赛事报名费,主要潜在开支只有往返机票。
债权人必须调取银行流水证明:机票款是父母账户直接支付,或者父母先转账给其他人(祖辈/孩子账户)再支付,形成资金闭环。
✅ 如果机票款来自:孩子压岁钱自有资金 / 祖辈自有独立资金,且资金不是父母预先转入,债权人这一环直接失败。
• 常年持续学舞是债务发生前就有的安排;
• 本次是舞团受邀参赛,花钱买名额的情形不存在;
• 开销只有机票,无巨额参赛费,酒店大概率不用承担;
• 孩子本身有多年舞蹈功底,靠舞团选拔拿到参赛资格。
👉 债权人很难证明:购买机票去参加受邀团体赛事,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非正常开支。
单纯几千元机票,属于普通才艺比赛差旅,法院一般认定为未成年人正常文艺发展支出,不属于刻意掏空资产逃避债务。
该笔支出直接造成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
⚠️债权人要证明:就是因为这笔机票钱,导致父母/公司没钱偿还300多万债务。
几千元机票,相对于三百多万债务,很难论证这笔支出直接损害债权。
所以 后续经纪收益回流风险(债权人最主要的突破口)
前期比赛机票小额支出很难认定转移。但债权人重点盯韩国经纪合同的收益结算条款:
• 未来演艺收入,收款账户是谁?
• 收入是否最终给到父母,由父母支配使用?
✅ 若未来出道收入回流父母账户:即便前期机票是小额正常支出,后续可执行该部分收益。
❌ 如果收益约定归子女本人,由监护人仅代管、专款用于孩子生活教育,不用于偿还父母债务,债权人很难直接执行。
总结:更新后的事实梳理 & 债权人举证难度大幅上升
补充关键点:团体获邀请参赛,没有高额参赛费;个人仅承担机票,酒店大概率不用自费。
也就是说:不存在大额赛事报名费,主要潜在开支只有往返机票。
原有基础事实回顾:
学舞从8岁开始(债务发生前);上大课、年卡,单节课五六十;公办中小学;舞社内部选拔参赛;24.10母亲限高后解除;25.9父亲失信;债务主体是母亲担任法人的两家公司(300多万执行,股东尚未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星探选拔签约韩企,暂未赴韩培训,计划10月出道。
一、债权人想要证明“恶意资产转移”,门槛变得更高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核心:债务人在负债后,实施无偿/明显不合理低价财产处置,导致无力清偿债务,主观目的逃避债务。
现在赛事支出性质:属于受邀参赛,无高额参赛费,仅可能承担机票,不属于天价奢侈消费。
债权人需要同时证明下面全部要件,缺一不可:
1. 前提关卡:先把公司债务追加到父母个人
债务现在是公司债务,不是父母个人欠债。没有追加成功,债权人无权去主张父母个人资金转移给子女。
只有成功追加股东/法人为被执行人,债务才落到父母个人名下,才有资格去审查机票这类支出。
2. 资金来源:机票款项出自父母(债务人)个人资金
债权人必须调取银行流水证明:机票款是父母账户直接支付,或者父母先转账给其他人(祖辈/孩子账户)再支付,形成资金闭环。
✅ 如果机票款来自:孩子压岁钱自有资金 / 祖辈自有独立资金,且资金不是父母预先转入,债权人这一环直接失败。
3. 支出属于不合理、恶意的支出,目的逃避还债
• 常年持续学舞是债务发生前就有的安排;
• 本次是舞团受邀参赛,花钱买名额的情形不存在;
• 开销只有机票,无巨额参赛费,酒店大概率不用承担;
• 孩子本身有多年舞蹈功底,靠舞团选拔拿到参赛资格。
👉 债权人很难证明:购买机票去参加受邀团体赛事,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非正常开支。
单纯几千元机票,属于普通才艺比赛差旅,法院一般认定为未成年人正常文艺发展支出,不属于刻意掏空资产逃避债务。
对比:如果是一次性花几十万送孩子海外集训、购买出道名额,那性质完全不一样;本案不属于该情形。
4. 该笔支出直接造成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
债权人要证明:就是因为这笔机票钱,导致父母/公司没钱偿还300多万债务。
几千元机票,相对于三百多万债务,很难论证这笔支出直接损害债权。
5. 后续经纪收益回流风险(债权人最主要的突破口)
前期比赛机票小额支出很难认定转移。但债权人重点盯韩国经纪合同的收益结算条款:
• 未来演艺收入,收款账户是谁?
• 收入是否最终给到父母,由父母支配使用?
✅ 若未来出道收入回流父母账户:即便前期机票是小额正常支出,后续可执行该部分收益。
❌ 如果收益约定归子女本人,由监护人仅代管、专款用于孩子生活教育,不用于偿还父母债务,债权人很难直接执行。
二、债权人很难胜诉的核心总结
1. 舞蹈培训起始于债务发生前,平价大课,不是负债后新增大额投入;(已知事实)
2. WOD 赛事是受邀参赛,无高额参赛费,仅少量机票开支,酒店大概率免;(已知事实)
3. 参赛资格来自舞团选拔邀请,不是花钱购买参赛资格;(已知事实)
4. 这笔机票金额不大,和300多万债务对比,很难认定该支出损害债权;(已知事实)
5. 最大门槛依旧:公司债务尚未追加到股东个人。(已知事实)
三、盛艾敬一方可以准备的抗辩证据(应对债权人主张)
1. 赛事官方邀请函、舞社证明:证明是团体受邀参赛,无需缴纳高额参赛费;(有)
2. 赛事通知:证明酒店由主办方/舞团承担,个人仅承担往返机票;
3. 机票付款流水:证明资金来源(孩子压岁钱/祖辈账户,无父母资金转入闭环);
4. 历年舞蹈缴费记录:8岁起持续平价大课,债务发生前长期坚持训练;(有)
5. 舞社证明:参赛资格由内部选拔产生,非付费购买名额;(有)
6. 经纪合同:留存收益结算条款,证明演艺收入归属、收款账户,防止被认定资金回流。
很长但是可以授权大家用于澄清。
#盛艾敬[超话]#
网上债主、网友仅凭“父母公司被执行,孩子出国比赛”就认定转移资产,法律上不成立。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