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6-10-21 15:26 微博认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鄂检新闻#【从“纸面”到“现实”,这条路被一步步走通了】拘役主要针对犯罪性质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不过,受相关现实因素制约,这项法定权利长期沉睡,鲜少实际适用。近年来,在检察机关持续推动下,拘役罪犯“回家权”的实践逐步落地,湖北多地开展探索,让纸面上的权利照进现实。10月17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干警张毅彬再次调阅卷宗后向记者表示,依法帮助这位父亲如愿参加女儿的婚礼,是应尽的职责,也是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表示,让拘役罪犯“回家权”从纸面走向现实,其法律意义不在于创设新权利,而在于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与风险管控机制,激活了长期沉睡的法定权利,在刑罚执行刚性与人文关怀之间划出了可操作的边界。这同样是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可以让罪犯更积极主动认罪悔罪、服刑改造、回归社会。@郧西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