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搭乘火车时吸“二手烟”致身体不适 起诉铁路部门被驳回】今年2月,男子李某搭乘一趟K字头列车时,其铺位紧邻车厢连接处的吸烟处,李某称下车后持续胸闷、咳嗽,就医诊断为二手烟诱发呼吸道症状。李某随后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申请再审,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显示,李某申请再审称,一审曲解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义务,无视铁路部门未履行健康保障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义务绝非仅为物理层面的“安全送达”。原审已查明铁路部门在K988次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配备烟具、通过广播和工作人员主动引导吸烟,且吸烟区与车厢无任何隔离、空气完全互通,整列火车使用的是同一个通风系统,属于旅客必经通道。李某所在的铺位紧邻连接处,全程暴露于二手烟、三手烟中。
李某称,原审将已失效的1997年部门规章作为核心裁判依据,违反民事诉讼法裁判规则。铁路部门援引的《铁路实施细则》制定于1997年,三十年未曾修正调整,与当今社会严重脱节,其“运行超4小时可在连接处吸烟”的内容,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冲突,依法不应适用。
铁路部门提交意见称,铁道部《铁路实施细则》(铁教卫〔1997〕67号)现行有效并可以继续适用。李某选择性援引法规,刻意回避铁路行业的特殊性。
法院经审查认为,铁路客运合同核心义务为承运人按时、安全将旅客送达目的地,本案承运人已履行该主合同义务。案涉列车运行时长超24小时,承运人依据现行有效的铁路行业细则,在车厢连接处划定专属吸烟区域,符合行业管理规范。现行法律未强制要求超长普速列车实现全车厢无烟,原审并未疏忽旅客健康权益,仅区分法定强制义务与公共健康倡导性要求。李某凭事后就医记录主张二手烟致其身体损伤,未能排除其他致病诱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损害与列车吸烟区设置存在必然关联。
同时,法院认为,原铁道部案涉实施细则制定主体虽经机构改革撤销,但无有权机关明文废止,属于现行有效的行业规范性文件。李某提交的公共场所控烟法规、地方控烟条例与铁路专项运营细则不存在绝对冲突,现行立法未一刀切长途普速列车划定限定吸烟区域,原审不存在选择性规避控烟法律、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更多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t.cn/AXj7KC1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