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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22 13:30

#于适yosh[超话]#

关于微博平台侵权内容的案件情况通报

「案件一」
针对我方诉被告贾某梅(新浪微博账号:太***郊,UID:5********8)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已作出(2025)京0491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基本情况如下:
一、被告贾某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适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据原告于适的申请,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贾某梅负担);
二、被告贾某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此项判决内容被告已依法履行)

因被告贾某梅未按判决内容进行赔礼道歉,我方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已依据我方申请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图一。

「案件二」

针对我方诉被告许某华(新浪微博账号:拂***懒,UID:3********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已作出(2025)京0491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基本情况如下:
一、被告许某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删除其个人微博账号(微博账号:拂***懒,UID:3********4)中全部涉案侵权内容;
二、被告许某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适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据原告于适的申请,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许某华负担);
三、被告许某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原告于适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因被告许某华未如约履行法院判决内容,我方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已依据我方申请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图二;
同时已强制执行被告许某华向我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删除其微博账号(UID:3********4)内涉及侵害原告于适名誉权的全部涉案侵权言论,停止侵权行为。

以上案件再次表明,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约束力,违法失信行为终将付出相应代价。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我方将依法持续推进强制执行程序追责到底,不会因任何辩解、拖延或规避行为放弃维权。
同时在此敬告其他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人员,应当以案为鉴,正视自身责任,主动认错、及时足额履行赔偿及其他法定义务,切勿心存侥幸、消极对抗。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