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撞伤老人家长称其年高体弱应少赔##两孩童追逐打闹撞伤八旬老人被判赔#】两名孩童在景区追逐打闹,撞伤八旬老人致其两次手术,孩子监护人以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为由,主张减轻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年龄与体质,能否成为侵权方减责依据?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孩童打闹 撞伤八旬老人
2023年国庆长假期间,陈大爷和家人一起在某景区步行道散步。两名孩童相互追逐打闹玩“鬼抓人”游戏,引得陈大爷回头观察身后情况。其中一名孩童在被追逐时背部向后快速撤退,撞上陈大爷,致使陈大爷摔倒在地。
陈大爷被送至医院并验伤,确认右侧髋臼骨折、右侧耻骨骨折,后续并发右侧腓总神经损伤,先后两次住院手术治疗。后经属地派出所调解未果,陈大爷将两名孩童及其监护人诉至锡山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两名孩童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其各自监护人已尽到日常教育管理义务;陈大爷在道路左侧行走,违反靠右行走的交通规则,其与家人看到孩童靠近却未避让,而是继续聊天,属于未尽避让、照护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加之陈大爷年事已高、有基础疾病,应减轻己方赔偿责任。
“年高体弱” 非减责挡箭牌
年高体弱能减轻赔偿责任吗?法院审理重点厘清陈大爷与两名孩童的过错程度,划定各方责任边界。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点为景区步行道,并非机动车道路,涉事步道宽约五到六米,陈大爷靠左行走并未挤占通行空间,不能套用机动车靠右通行规则苛责行人。且陈大爷行走过程中有留意观察周围环境,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要求一位高龄老人对突发的“追逐—背向倒退”的冲撞作出即时避让,超出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同行的家人与老人边走边聊、未上前搀扶,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和老人摔倒受伤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据此认定,陈大爷对本次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自担责任。
反观两名孩童,在公共通道上相互追逐打闹、倒退奔跑,疏于观察后方情况,该行为主动创设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情景,是陈大爷摔倒受伤的根本原因。其监护人未能充分尽到教育、监管职责,存在明显过错。
针对监护人以“老人年龄大、有基础疾病应当减轻责任”的抗辩,法院明确,受害人的实际年龄、体质状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侵权人不能仅以受害人年老体弱、存在基础疾病为由,当然主张免责或者减责。两名孩童共同参与具有危险性的追逐游戏,在公共区域快速移动,其中一人快速后退且未观察后方情况,系主动创设现实危险。两名儿童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损害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两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侵权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费用先从两名未成年人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核定陈大爷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8万余元,扣除被告方已垫付款项5000余元,法院判决被告方需赔偿陈大爷2.2万余元。被告方已在判决后全额付清赔偿款。
明晰规则 压实监护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曹道清庭后表示,审理该案的关键,就是厘清各方过错边界、准确适用未成年人监护规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在公共步道追逐嬉闹,疏于观察周边环境,撞倒老人,共同造成老人受伤的损害后果,构成了共同侵权。
本案中,老人靠路边行走、主动观察周边环境,已尽到老年行人合理安全注意义务,不能苛刻要求高龄老人即时避让他人的突发行为,也不能因为受害人年老体弱、存在基础疾病,就认为侵权人可以减免责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风险辨识、自控能力较弱,监护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监护义务。本案判决明确监护主体责任,既依法保障老年受害者合法权益,也警示监护人需强化日常管教,杜绝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危险嬉戏,守护公共出行安全。
“公共场所的安全,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维护。”曹道清强调,监护人应明晰自身责任,尽到看管教育义务,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在公共区域内背向倒退、快速追逐、突然变向等危险行为;未成年人玩耍时要主动避让老人、幼童等需特殊保护的群体;老年人正常户外活动不应被过度苛责,但老人及陪同家属应适度留意周边环境,避免意外风险。(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许瑶蕾) http://t.cn/AXjyPQV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