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再婚老伴和儿子夺骨灰##再婚老人去世被判与原配亡妻合葬#】北京老人陈亮(化名)去世后,后老伴儿汪玲(化名)要将其骨灰运往与二人没有交集的东北安葬。因安葬地点的分歧,汪玲与陈亮的独子陈小亮(化名)在殡仪馆抢夺骨灰寄存证,双方报警。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骨灰处理引发的祭奠权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陈亮生前长期在北京居住生活,户籍地、生活地均位于北京,将骨灰安葬于此,符合逝者生活轨迹、传统丧葬伦理及本地公序良俗,判决汪玲不得阻碍陈小亮领取父亲骨灰,并协助将骨灰安葬于逝者亡妻的合葬墓。
陈亮与赵霞(化名)夫妇育有一子陈小亮。赵霞于2003年去世,安葬于北京市某陵园。2023年,陈亮与汪玲登记结婚。2025年6月,陈亮去世。
遗体火化后,陈小亮与汪玲就安葬陈亮骨灰产生争议,双方在殡仪馆抢夺骨灰寄存证并报警。经民警调解,骨灰被暂放在殡仪馆。陈小亮诉请法院判决汪玲不得阻碍自己领取父亲的骨灰,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陈小亮称,父亲祖居平谷,生活工作都在平谷。汪玲祖居河北,要求将父亲土葬于东北于理不通。父亲已在母亲去世时,为母亲及自己在平谷区某陵园选择了墓地。父亲再婚后私自将具有陈小亮份额的楼房急速过户至汪玲名下。汪玲欲将骨灰运往东北土葬或购买土地另行安葬不符合公序良俗。自己作为陈亮唯一的儿子,对父亲进行安葬并安葬于其生前选择的墓地,符合公序良俗,且符合绝大部分人员的正常认知。
法院审理认为,陈小亮系逝者陈亮唯一子女,汪玲系陈亮再婚配偶,双方均系逝者近亲属,对逝者丧葬事宜均享有相应的亲属权益。但在近亲属就骨灰安葬地点、安葬方式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应结合逝者生前生活轨迹、既定安葬规划、墓穴购置目的、本地丧葬习俗及公序良俗综合评判,而非仅依据亲属身份单方确定安葬方案。
法院查明,2003年,陈小亮为母亲赵霞租赁北京市某陵园的墓地,并交纳了相关费用。结合墓穴性质、购置背景及民间丧葬习俗。该墓穴为夫妻双穴合葬墓,购置初衷即为赵霞与陈亮日后合葬使用,属于陈亮生前既定、长期稳定的安葬安排。陈亮生前长期在北京市居住生活,户籍地、生活地均位于北京市,将骨灰安葬于前述墓地,符合逝者生活轨迹、传统丧葬伦理及本地公序良俗。法院对汪玲穷尽送达措施后进行公告送达,汪玲未向法庭提出对于安葬事宜的意见及理由。现无证据证明陈亮生前对其安葬事宜另有安排,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墓穴存在不宜安葬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汪玲不得阻碍陈小亮领取存放于殡仪馆的骨灰,并协助将骨灰安葬于北京市某陵园。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