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林翰包丽案更多细节披露这件事情背后还是法律应该怎么执行的问题。整个案子的案情定性比较简单,就是典型的年轻情侣因为感情问题自杀。这类案件几乎每所高校都发生过,一般的自杀案件也不会追究对面情侣的刑事责任。
但是这个案子也有特殊性。牟林翰是一个典型的官二代。父亲年纪轻轻就成了厅级干部,系列运作也把他从山东这个高考大省带到了北京,通过专项的加分上了北大。不出意外的话他会通过支教保研的路径一步一步顺利走进体制内,继承他父亲的衣钵。
但是他也是一个典型的渣男。他和包丽交往过程中,很明显并没有把来自单亲家庭的女方当做自己未来的伴侣,只是不断地使用各种手段对女方进行打压。而且手段卑劣,比如他利用女方之前的交往历史,以女方不是处女为由对女方进行了反复的羞辱。最终在他确定要离校支教,也就是事实上要和女方分手时,女方绝望自杀。
情节很卑劣,社会影响极坏,可是依法却没有理由去判刑。原因很简单,女方这边事实上确实是自杀,而大学情侣往往不到法定婚龄(男方要年满22岁才可以登记结婚),所以根据之前的法律确实拿男方没有办法。
那怎么办?
当时根据这个案例,就想出来还是要创造条件去判刑。所以根据这个案子,设计出了一个“婚前同居”的概念。就是从男方和女方在校外租房同居这件事情,推断男方是想未来和女方结婚的。所以他们已经在“婚前同居”了。等到满足年龄条件之后,就“可能”结婚。因此就可以把双方设定成“未来要结婚”的对象,把他们套到家庭成员的概念里,让男方可以被使用虐待罪判刑。
从一般的法律逻辑来讲,这种先有案件,再有司法解释,然后判刑的情况确实和一般的法律概念不符合。但是从结果来看,是符合大众朴素的结果正义理念的。所以难点就成了要怎么把这个案子说“圆”。
早期操作是很粗糙的。像“婚前同居”这个概念出来,把男方写的就像是真心想和女方结婚,只不过是受困于处女情节之类的东西才对女方反复打压,最终导致女方自杀。但是大家稍有婚姻常识就知道男女双方其实并不门当户对。
所以在现在这个新的#最高法披露牟某虐待案细节#说法里面,更侧重于“人民陪审员”认定上。这个概念大家不太熟悉,主要是之前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确实一般就是走个过场,不涉及具体的案情认定。目前这个案子的说法又变成了人民陪审员根据客观条件推断认定,双方是稳定同居,想着未来结婚生活。
坦白讲,我看这个案子就是觉得尴尬。反复去圆,结果也确实是怎么都圆不上。坦坦荡荡把事实讲清楚,说明白就是想判有罪,但是缺少条件,所以创造条件要判案,反过来大家说不定也更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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