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媛就是yangdollar
26-10-24 10:48 微博认证: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关民法典1062条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和1063条的例外情形,以及1064条的共同债务,1065条的夫妻个人财产的约定,其逻辑关系是这样的:

1.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一个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完整权益,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怎么处置,让子女单独继承,捐赠给任何人…只要不违法,不侵犯第三人权益,所有权人最大,可以任意选择,遗嘱本质上就是财产所有权人按自由意志处置自己的财产,只不过生效的条件和时间是在其身故之后。所以立遗嘱人完全有权在遗嘱中指定某项或者全部财产归其已婚的子或女一方单独所有。

2.法律规定一经公布实施就对所有人生效,默认你知道,你可以约定,法律不管,但如果你不约定,法律上的规定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看民法典1062条。那么,之前那个热搜案件,离婚前继承的财产,没有有效遗嘱指定单独继承,也没有个人财产的约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就应该分割。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不存在不公平。

3.再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优先。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一般来讲就是不影响国家利益、第三方利益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件优先。

4.所以夫妻之间也可以约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归属,如果只涉及两个人之间的约定,与其他人无关,就有效,如果涉及债权人利益,那么夫妻之间关于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约定,债权人也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对债权人也有效。即民法典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5.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看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也不存在一方乱来,另一方毫不知情还要共负债务的规定,有些人理解可能有偏差。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