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越城天地业主花三千万购置别墅,冲着紫铜大门、五进礼序与封闭私密宣传入手,交付却发现市政隧道直通地库、主大门拆除,双方就告知义务、宣传承诺产生巨大争议。
图纸早就公示过,不利因素也签了字,是不是业主一定告不赢? 先说法条依据:最高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广告、宣传资料,只要对小区配套、归家设施的描述内容具体确定,并且直接影响你买不买、愿意出多少钱,哪怕没写进购房合同,也可以视为合同内容,违约就要承担责任。
我们先说什么叫 “充分告知”? 不是简简单单给你一张纸,你签个字,就全部算告知到位。司法实践里面,法院看两个标准:
第一,这个不利因素,会不会严重影响房屋核心价值?对这种 3000 万级别的别墅,买家买的核心溢价点,就是私密性、封闭感、专属归家礼序。公共隧道穿地块,属于重大不利因素。
其次,告知够不够醒目、清楚。是单独重点提示、专门讲解,还是夹在一大堆密密麻麻小字里面,混在几十页附件里,买家很难一眼看懂?很多同类判例里:“小字埋免责、大字吹卖点”,法院不一定认为这个告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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