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案例分享
审理中,法官调取周立群全部64条接单记录,逐条核对时间、起讫地点和拼单情况。记录显示,拼单成功的有40单,2024年11月前仅2单。接单集中在11月11日至12月11日,20天有记录,共拼成38单,日均约1.2单。法官还将订单与其求职行程、酒店入住记录比对,发现虽跨越多座城市,出行方向始终围绕周立群自身安排。40单收入7000余元,平均每单170余元,未超出成本分摊范畴。
法院认为,判断顺风车是否属于营运,不能只看是否收费,还应综合出行目的、费用标准、接单频率和时间跨度。周立群的行程由自身需要决定,接单集中于求职期间,并非长期、稳定营运,行为属于合意同乘,而非营利性运营。
法院还从重要性、持续性和可预见性分析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接单未显著增加车辆使用频率,未使家庭自用变为营运载客;接单集中于求职期,不同于职业网约车司机长期、稳定营运;顺风车是政策鼓励的绿色共享出行,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应能预见家庭自用车辆可能用于顺风车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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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辽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