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理解的是,咱们国家的刑法,对于这种明显接受境外势力资助,有组织有预谋在中国领土上进行的,堪称恐怖主义行动的,针对反诈发声者的严重暴力犯罪,只能用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罪来定罪?
辗转多地,毒刑拷打,竟然会被认定是“没想杀他,只是要伤害他”,而不是“谁让他不识相,给他死前吃点苦头”?
甚至还能取得一个和死者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死者父母的养子”的谅解?
(当然也不是要怪这个养子,对方都能杀人了,谁知道会对他干出什么来)
反正我觉得这事儿竟然没有人判死立执,肯定不合理。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