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嘉風波後,
很多人在問下一個是誰?
我心想有極大的可能是我。
果然今天金溥聰控告我的民事訴訟案,
法院判決我須賠償20萬元台幣。
這個訴訟案金溥聰已經提過刑事訴訟,
我是勝訴,北檢裁定不起訴處分。
金溥聰後來向高檢署提再議遭駁回,
全案在刑事部分我勝訴確定。
金溥聰事後再提民事賠償,
現在法官判賠20萬台幣,,
刑事勝訴民事卻判賠的情況並不常見。
至於法官在民事部分判賠的兩個原因:
一是我針對金溥聰在協商藍白合時,
提出美國式開放初選的方案。
我認為此方案在台灣無成功之前例,
新黨曾試行過搞得政黨元氣大傷。
金溥聰熟知選舉規則,
竟提出此一方案,
可謂破壞藍白合之戰犯。
上述批評屬公共政策之評論,
怎麼成了法官認為須賠償的理由之一?
二是當時輿論巿場流出一份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的名單,
我竟列其中安全名單內
我既非民眾黨黨員,
又早已宣布從政治圈退休,
也未向民眾黨進行登記爭取,
怎麼又惹此塵埃?
當時我推斷此名單存在政治陰謀,
向好友毛嘉慶詢問,
得到的答案是「有可能是金溥聰所為」。
後來我在比特王網路平台提出此懷疑,
竟成為金溥聰反訴我賠償的理由。
法庭上毛嘉慶被傳喚出庭作證,
在金溥聰於庭上的監視下,
毛嘉慶回答的比較模糊。
結果金溥聰及其律師抓住猛打,
竟然也成為我被索取賠償的理由之二。
以上兩點就是法官判決須賠償20萬台幣的理由,
你覺得合理嗎?
這兩項理由都涉及公共利益,
不同意見的批評本屬於言論自由之範圍,
又何罪之有?
法官明顯在配合上意羅織入罪,
而背景板就是金溥聰的控告。
你認為背後的玄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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