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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旁听记录|2026年10月22日
第六次庭审辩论期整理
ADOR VS Danielle · 闵希珍 · Danielle母亲
331亿韩元违约罚款及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第31民事庭,下午3时33分开庭。
本文是根据新闻报道及庭审旁听速记(非官方记录)整理的要点。实际发言内容可能与文中表述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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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资料的提交
◾️原告称已经提交,被告称仍有缺漏
审判长: 关于申请向联合体相关对象发出文书提交命令一事,你们有什么意见?
原告: “我们会撤回该申请。”
被告: 资料提交期限是8月4日,但原告以涉及营业秘密为由没有提交。此后,原告提交的18项资料中仍有5项缺失。这次又以“周一会提交”之类的说法,一再拖延时间。
审判长: “无法相信任何承诺。”——请将这一点记录在案,明确记载:即使确定了提交期限,也不得再反悔或变更。
原告: 我们已于9月16日提交了大部分资料,但仍有部分请求的内容缺失。我们写明,会尽快在10月23日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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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计划资料・鉴定清单第 11 项
◾️原告称已经提交,被告认为看不到具体计划
被告: 第11项涉及的是原定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开展的项目内容。昨天读了原告提交的文件后,感觉这些内容并没有具体的计划安排。
原告: “我们已经提交了。”——我们整理了广告收入、演出等相关内容,并交给鉴定人。不过,要进行数据分析比较困难,因此只能按照销售收入的具体项目分别提交资料。
审判长: 既然已经有过开展相关活动的机会,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却未能实施,那就等于没有(相关活动或收入)。
此外,不仅可以查看文件,还可以向大型经纪公司发函询问日期等信息,也可以核实活动合同的相关情况。
原告: 必要的内容我们会考虑审查。整体业务计划是在闵希珍还在任时制定的,因此被告应该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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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的核心指示
◾️“最重要的是闵希珍的影响”
审判长: 如果把其余财务资料纳入评估方法,当然也能得出相应的数字。但关键在于,如何将闵希珍的影响反映在评估中。
审判长: 是由公认会计师来进行评估吗?那么,鉴定人是否应该向普通会计师,或者大型娱乐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如果只选取某一家公司的样本,其是否具有统计上的代表性,也存在争议。
原告: 关于闵希珍的职能是否可以被替代,我们之前是否曾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料?——在鉴定清单中没有这一项。不过,我们曾要求提供其他组合的成绩资料,但能够获得的资料有限。
审判长: 双方都请围绕这一部分展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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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是闵熙珍效应,还是 NewJeans 效应?
原告:很难认定,具有活动经验和个人特色的成员,其商业表现究竟有多少是由制作人决定的。
“没有闵希珍,收益就是零”这种说法并不成立。当时的闵熙珍还没有制定相关计划。
被告:闵希珍的创作能力与NewJeans整体的价值无法分割,因此,现有的鉴定方式并不恰当。
目前正在采用的鉴定方式,无法通过相关资料来确认其他人是否能够替代闵希珍,但鉴定程序仍在按照这一方式进行。
审判长:“这究竟是闵希珍效应,还是NewJeans效应,抑或是两者共同产生的效果?看来有必要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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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审判长的提议
◾️按照每一场活动分别计算,怎么样?
* 逐项评估具体活动。针对原定于1月至6月开展的各项活动,具体估算预期观众人数等指标。审判长认为,这种方式最为明确。
* 在计算具体数字之前,也可以先确认实际合同金额。 以此为依据,双方也可以提出反驳意见。
* 季度合同与全年合同的计算方式可能不同。
原本以一个季度为单位签订的合同,未必能够直接套用到整个季度。因此,需要确定究竟采用“一个季度的金额 × 4”,还是“半年金额 × 2”等方式进行计算。
* 也可以考虑将Danielle的个人活动折算为金额。 双方需要考虑她的个人活动在市场上的价值,并与个人画报等市场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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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是否履行
◾️宣布解除合同之后,实际履行了什么?
审判长:拒绝履行合同的时间点是 11 月(原告确认)。原有合同不是应该继续履行吗?
原告:“不能说什么都没有履行。”
被告: “已经尽可能履行了原本计划好的事项。”
原告:广告合同大部分因为被告成员不履行合同而告吹。虽然无法按照每个项目分别提出请求,但可以对整体损失提出索赔。鉴定所计算的是逸失利益,也就是未能获得的预期收益,因此,不能把专辑、演唱会等其他项目带来的收益也计算在内。
审判长:需要比较宣布解除合同之后实际开展的事项,以及停止开展的事项。至于是否履行,也可以通过已经公开的广告等资料进行核实。
被告:原告应当提交解除合同后相关活动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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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诉讼请求・第五次庭审后续
◾️Danielle个人造成的损失,还是NewJeans整体造成的损失?
被告:由于原告没有作出答复,故申请法院要求其进一步明确说明相关事项。请求在开庭前(据新闻报道:提前两周)提交书面答复。
原告:必须等整体损失金额出来后才能判断,目前没有依据提前确定。“被告共有三人(闵希珍、Danielle及其家人)。” Danielle自行承认签订了个别合同,因此,针对Danielle的部分,将就其违反专属合约的行为提出索赔。
审判长: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可以等损失金额确定后再整理,但鉴定人并不了解双方的争议,因此需要提前告知,以便其在评估时参考。
“最重大的宣言(宣布独立)是共同作出的,因此对市场的影响较大;其余行为看起来则是个人行为。如果不是这样,也需要提出不同意见。”
以上引号内的内容以非官方庭审速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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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报告提交期限
◾️是11月5日,还是11月12日?
* 10月22日(当天):被告提出,希望鉴定报告于11月5日前提交。
* 11月5号:被告要求
* 11月12日:目标是确保相关文件在这一天之前送达。
* 12月3日:下一次庭审日期。
被告:鉴定工作两个月前就已经开始,但相关资料提交较晚,因此希望能在11月5日前完成。
审判长: 如果按5天计算,距离开庭也就只剩十来天了。我会设定期限,确保相关文件在11月12日之前送达。通过工作人员了解进展情况后确定期限,同时也要为审阅材料留出时间。被告方要求以正式公文的形式记录此事。
被告:希望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将相关安排记录在案。
原告:鉴定人处于独立的地位,由诉讼当事人来规定其提交期限并不合适。
审判长:如果双方能够提前提交意见,那么在进行补充鉴定时,双方论证之间的分歧就有可能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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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程序与下一次庭审安排
◾️鉴定完成后,证据调查就结束了吗?
审判长:剩下的就只有鉴定了。如果将范围限定在Danielle身上,证据调查是否就结束了?
被告:是的。
原告:关于书面证言,目前有两名韩国国内的证人,其中一人的相关文件已经送达,另一人似乎尚未送达。法院表示,将先确认对方的电话号码,再催促其处理。
审判长对此表示疑问:这些证言是否真的有必要?
后续日程
* 11月12日:按计划推进,预计届时完成鉴定报告的提交。
* 12月3日 15:30: 下一次庭审,具体安排以最终确认为准。
审判长: 如果能在11月内拿到鉴定报告,同时完成针对各项具体活动的证据收集,那么也有可能在12月3日结束庭审程序。
以上内容依据非官方庭审速记整理,具体发言及程序安排可能与正式记录有所不同。
*来自机翻
